租房人必转!《住房租赁条例》堵死中介 “坑钱路”:代收租金、推隔断房都违法,违规最高罚 10 万,这 7 件事中介干了直接举报!

以下条款聚焦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、业务规范、禁止红线、法律责任,是中介经营与租客 / 房东维权的核心依据:
经营能力门槛(第二十一条):
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、从业人员、管理能力,确保具备合规服务的基础条件。
从业人员备案与执业限制(第二十二条):
房源信息核验义务(第二十三条):
发布房源前,必须完成 3 项关键动作:
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信息、住房权属信息(避免 “假房东”“产权纠纷房”);
实地查看房源(确保房源真实存在、状况与描述一致);
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,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(需加盖机构印章,按规定保存备查)。
信息公示与真实性要求(第二十四条,参照企业条款):
收费规范(第二十六条):
需对所有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,不得在标价外 “加价”,也不得收取未提前标明的费用(禁止 “隐性收费”)。
租赁合同备案责任(第二十七条):
若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该中介签订住房租赁合同,中介需代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(无需租客 / 房东自行跑腿,保障备案率)。
第二十五条明确,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,违者将面临高额处罚:
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住房(如消防、燃气、建筑不达标)提供经纪服务;
为非居住空间出租(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、地下储藏室等)提供经纪服务;
为超人数 / 人均面积不达标的住房(如群租房)提供经纪服务;
代收、代付住房租金或押金(禁止 “资金过手”,防范卷款风险);
未经当事人同意,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(禁止 “代签”);
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住房重要信息;
非法收集、使用、买卖委托人或租客的个人信息。
对机构的处罚(第四十四条):
若违反上述禁止行为或备案、信息核验义务,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2 万元 - 10 万元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对从业人员的处罚(第四十五条):
从业人员若跨机构执业、个人承接业务,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处1 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拒不改正的,1 年内不得从业;情节严重的,5 年内不得从业(行业禁入)。
网络平台连带责任(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四条):
若网络平台(如房源发布平台)代收、代付租金 / 押金,参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处罚,同样面临2 万元 - 10 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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